问: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上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第4.4.11条或第5.4.2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
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
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风险警示板交易异常波动标准调整。将偏离值具体参数由15%调整为12%,并取消关于换手率达到30%并临时停牌的规定。
修改后的主板风险警示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同时适用《交易规则》5.4.2第二款关于换手率的异动标准。
深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交所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
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一并予以公布。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释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1条规定,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5.4.2条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释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4.2条规定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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